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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软件生产企业如何利用税收优惠
当前,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突飞猛进,以信息产业发展
水平为主要特征的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而软件产业和集成电
路产业作为信息产业的核心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基础,越来越受
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面对我国入世的新形势,通过制定鼓励
政策,加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任务紧迫。为此国务
院于 2000 年 6 月下发了《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
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 号)的通知,提出要加快软件产
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同年 9 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
海关总署为贯彻该文件又下发了《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
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 号),这
两个文件对我国软件产业的税收加大了优惠力度,其主要内容是:
1、自 2000 年 6 月 24 日起至 2010 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
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对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布局内的重点软件
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 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对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
标准或购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折旧或摊销年限也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