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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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发布《关于认定 2011-2012 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通知》(发改高技〔2013〕234 号)后,一
批被认定企业纷纷发表公告,称将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落实相关税
收优惠政策。
被认定企业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的规定,国家规划布
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可减
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正确理解这项政策,需注意以下问题:
1.发改高技〔2013〕234 号文件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规划布局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认
定资格有效期为 2 年。而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组织开展
2011-2012 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
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2〕2687 号),此次被认定的企业,其认定年
度是 2011 年,可减按 10%税率征收所得税的年度为 2011 年和 2012 年。
2.此次获认定的企业,不同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并不相同,同一家企
业在 2011 年和 2012 年享受的优惠政策可能也不一致。
(1)财税〔2012〕27 号文件规定,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
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
三减半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如果 2011 年或 2012 年正处于免税期,则该
年度并不需要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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