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优惠?
问:2011 年 1 月 1 日后按照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财
税〔2012〕27 号文件所称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
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前,能否享受企业所得
税减免的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9 号)规定,对 2011 年 1 月 1 日后按照原认定管理
办法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
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所称
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前,凡符合财税〔2012〕27 号文件规定的优惠
政策适用条件的,可依照原认定管理办法申请享受财税〔2012〕27 号文件规定
的减免税优惠。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
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后,按新认定管理办法执行。对已
按原认定管理办法享受优惠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新认定
管理办法条件的,应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重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