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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的选择
老师,您好!我是在厦门的一家软件企业的会计,请问我公司申
请为软件企业后可以享受何种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
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0]25 号)文件规定优惠政策如下:
(一)自 2000 年 6 月 24 日起至 2010 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的法定税率
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
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
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
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
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
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