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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嵌入式软件企业的税收筹划案例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5]165 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关于计算机软
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0]25 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
件产品。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
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现在软件企业开发嵌入式软件因无法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
策,税负明显加重。如何有效降低嵌入式软件企业的税负呢?笔
者认为可以采取如下步骤减轻税负:第一步是软件企业受托开发
嵌入式软件时,在形式上保留部分软件产品的著作权,达到交营
业税不交增值税的目的(依据财税[2005]165 号第十一条第三款:
第二步是采用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业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
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
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
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
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
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
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
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