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
的 10%以上;
4、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60%以上;
6、企业的其他指标,如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三、企业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过渡优惠政策的同时可
否同时申请所得税 15%低税率的政策优惠?
不可以。根据财税[2009]69 号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的通知》(国税发[2007]39 号)第三条所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
税收优惠情形。因此,企业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
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 15%税率,但不能享受 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四、深圳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否还有特区内的减免税优惠?
有,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
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 号)的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 2008
年 1 月 1 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
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
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
五、目前软件企业有哪些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主要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自 2000 年 6 月 24 日起至 2010 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
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所退税款,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