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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生产企业如何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
当前,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突飞猛进,以信息产业发展水平为主要特征
的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而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作为信息产业的核心和国
民经济信息化的基础,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面对我国入世的新形势,
通过制定鼓励政策,加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任务紧迫。为此国务院
于 2000 年 6 月下发了《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
发[2000]18 号)的通知,提出要加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同年 9
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为贯彻该文件又下发了《关于鼓励软件产
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 号),这两
个文件对我国软件产业的税收加大了优惠力度,其主要内容是:
1、自 2000 年 6 月 24 日起至 2010 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
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
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对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
惠的,减按 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
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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