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的增值税有关问题?
问:我公司成立于 2006 年 1 月,外商独资企业,行业为工业企业,现为小规模
纳税人,主要从事信息软件的研发、制造、销售。现正在进行双软认证(软件企
业及软件产品的认证)工作,: 1、当我公司 2006 年销售收入累计超过 100 万
元以后,是否还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 6%交税(不低扣进项税额),待到
2007 年 1 月再进行一般纳税人的认证工作。 2、由于双软认证需要一定的时间,
在取得双软认证资格以前,如果系一般纳税人,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是否可
以返还(实际销售产品未发生变化)。 3、双软企业实际税负超过 3%享受即征即
退的政策,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吗?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1994」59 号)文件第
六条规定:六、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
应在次年 1 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如果您单位在 2006 年销售
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则应在次年 1 月底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根据《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25 号)文件规定,自 2000 年 6 月 24 日起至 2010 年底以前,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业,按 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
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根据文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