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处理问题
有软件企业咨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 17%税率征收
增值税后,根据财税[2011]100 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其增
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于企业收到的这部分即征
即退增值税款,财税[2008]1 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规
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该即征即退增值
税款到底是免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呢?
一、新文件明确,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增值税款为不征税收入。
近期出台的财税[2012]27 号文《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
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五条明确,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税[2011]
100 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
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
中减除。实际上,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一个根本区别在于,不征税收入属非
应税收入,而免税收入属应税收入。因此,财税[2008]1 号文明确软件企业即征
即退增值税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就应该理解为不征税收入,但当时还是
有很多文章将其解读为免税收入。那么,在财税[2012]27 号文出台前,为什么
对于软件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到底属于不征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会存有如此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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