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退税
一、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的法定税率征
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
税务机关对其申请予以受理、审核及审批的业务。
(一)纯软件产品。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
法定 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二)本地化改造产品。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
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比照自行开
发生产的软件产品享受超税负退税优惠政策。
(三)嵌入、组合式软件(系统集成)。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
器设备等嵌入组合销售的自产软件产品,在财务上应与硬件产品分别核算销售额,
并按下列方法确定销售额和即征即退税额。即:
嵌入式(组合式、系统集成)软件销售额=嵌入式(组合式、系统集成)软件
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及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
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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