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超税负返还的退税是否缴所得税
【问题】
某软件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而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是否属于不征税收
入?企业将这部分资金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相应的成本费用能
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
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 号)规定,自 2000 年 6 月 24 日起
至 2010 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的
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
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
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 号)
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