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能否按 1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软件行业,经批准,于 2005 年按国税发[2005]29 号文规定,开始享受两免
三减半优惠(2005 年为第一个获利年度),2008 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请问:
可否按 7.5%的税率申报 2008 年的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9 号)第一条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
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 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
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
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 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
纳税额减半征税。
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
39 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
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
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
可以同时享受。
根据上述规定,从事软件行业的贵公司处于“两免三减半”过渡期,20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