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年限?
问:2004~2006 年是亏损,2007 年盈利 200 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还是亏损,
2008~2009 年亏损,2010 年认定为软件企业。2010 年盈利,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后应纳税所得额为 55 万元,2011 年盈利 23 万元。我公司可否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0〕25 号)将 2010 年确定为公司第一个获利年度,享受
“两免三减半”的政策?
问题答复: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1 号)第五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39 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
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 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
策以外,2008 年 1 月 1 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
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财税〔2000〕25 号文件中关于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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