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软件产品的销项税、进项税单独设置科目,二是如本企业同时有嵌入式软件
与非嵌入式软件,必须将二者的销项税、进项税分开。)
5、随同嵌入式软件产品一并销售的硬件的生产成本要单独核算。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单独销售软件产品的企业应将所有的进项税在增值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
物及劳务栏申报;
2、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专用于软件产品
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
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此类进项税不得进行分摊,应记
在软件产品的进项税下,同样,如果专用于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则不用
记在软件产品的进项税下。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如财务部门所用的电脑、
管理部门所用的电、油、水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
税即征即退 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69 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应按照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
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3、企业应根据上述有关进项税的规定对 2011 年度及 2012 年元月份的进项
税进行检查调整,统一在 2012 年 2 月份做调帐处理,同时在调帐凭证后附清
单备查。
三、成本的核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硬件的生产成本必须单独记帐。
2、准确划分不同产品之间的成本。
四、收入的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