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讨论
1、问题由来
营改增前,软件产品是否征收增值税的主要依据是财税
(2011)100 号文,其主要内容体现在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
规定,界定了营业税时代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按 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
行即征即退政策。
……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
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
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可见,当时对于著作权在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而对于著作权
属于委托方或者双方共有的则不征收增值税。其逻辑大致为,著
作权属于受托方的软件产品具有一般商品的属性,其与所有权相
关处置、收益权都在受托方;而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者双方共有
的软件产品,受托方没有相应的所有权,不具有一般商品属性,
因此,在当时的增值税仅对商品和劳务征税的情况下,不征收增
值税。此外,经过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软件产品,一并转让著作权、
所有权的,在当时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的范畴,属于营业税的征税
范围。
2、营改增后的软件征税问题
营改增后,政策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原来不征税的基础已不存
评论0
最新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