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使用许可费是否应该被包括在向海关申报的完税价格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进口货物
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
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是“特许权使用
费”。
中国买方为了非中国卖方有效授权其使用软件而支付的“软件使用许可费”,
就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
根据 2004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 19 条第
5 款的规定,“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
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特许权使用费要被
包括在完税价格中的条件如下:
A, 买方必须支付的
中国买方如果要正常运行其从非中国卖方处购买的电子产品,就必须依赖于
非中国卖方有偿许可中国买方使用的软件,离开该被许可软件,这些电子产品对
买方毫无价值。因此,中国买方必须支付该笔软件使用许可费。
B,与该货物有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评论0
最新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