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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
第一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
应的计算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能够实时控制并记录药
品经营各环节和质量管理全过程,并符合电子监管的实施条
件。
第二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
下简称《规范》)相关规定,在系统中设置各经营流程的质
量控制功能,与采购、销售以及收货、验收、储存、养护、
出库复核、运输等系统功能形成内嵌式结构,对各项经营活
动进行判断,对不符合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规范》
的行为进行识别及控制,确保各项质量控制功能的实时和有
效。
第三条药品批发企业系统的硬件设施和网络环境应当符合
以下要求:
(一)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服务器;
(二)质量管理、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复
核、销售等岗位配备专用的终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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