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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
第一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与经营围和经营规模相适
应的计算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能够实时控制并记录药
品经营各环节和质量管理全过程,并符合电子监管的实施条
件。
第二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以
下简称《规》〕相关规定,在系统中设置各经营流程的质量
控制功能,与采购、销售以与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
库复核、运输等系统功能形成嵌式结构,对各项经营活动进
展判断,对不符合药品监视管理法律法规以与《规》的行为
进展识别与控制,确保各项质量控制功能的实时和有效。
第三条 药品批发企业系统的硬件设施和网络环境应当符
合以下要求:
〔一〕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效劳器;
〔二〕质量管理、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复
核、销售等岗位配备专用的终端设备;
〔三〕有稳定、平安的网络环境,有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
和可靠的信息平安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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