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说明
1.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15 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
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时使用.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帐
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及有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3.填表说明:
(1)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包括一次摊销法、分期摊销法、五五摊销法;
(2)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折旧法(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
法、盘算法、重置法、偿债基金法和年金法等);采用加速折旧法的,在备注栏注明批准的机关和附
列资料;
(3)成本核算方法: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采用的具体的存货计价方法或产成品、半成品成
本核算方法;
(4)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各种附表,在“名称”栏按会计报表种类
依次填写;
(5)会计核算软件: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填写记帐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软件启用时间、软件
来源、软件开发商、数据库类型、软件通用查询用户(或软件负责人)及联系 ,同时必须提供会
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
4。本表为 A4 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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