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流程
一、标题: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流程
二、业务概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领取税务登记证
件后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
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
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 第 049 号)
第二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
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
第 362 号)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
起 15 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
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
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
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
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
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