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河北国税】
一、业务概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
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
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
关备案。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1 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2.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15 日内,将其财务、
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