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和规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加快“数字政府”建设,促进
政务部门业务协同,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政务部门之间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资源,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各类信息
的总称,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依托
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二)政务部门,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和社会组织。
(三)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
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遵循需求导向、无偿使用、
统一标准、统筹管理、安全可控、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
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
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省人民政府政务管理服务部门负
责具体工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系统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网信、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依照职责做好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工作。
第七条 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
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提供、获取、使用政务信息资源。
第二章 政务信息资源管理
第八条 政务信息资源实行目录管理。
省人民政府政务管理服务部门,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
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同级政府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九条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分为基础信息资源目录、主题信息资源目录和部门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