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四川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
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
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
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 号),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
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
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
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细则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
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细则用于规范四川省各级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
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
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四川省政府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
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制定发展规划,研究决定重大
事项,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地各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省政府办公厅
和省发展改革委双牵头负责具体工作,省政府办公厅是统筹管理全省政务信息和
数据资源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等工作,组织专
家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政务信息资源重大事项进行论证评估。省发展改革委承
担项目管理及对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工作。
各市(州)政府应明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
调和监督本地范围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编制上报本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建设本地共享基础设施,考核评估本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省级政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本部门内部及下属各单位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务部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由本级政府授权政务
部门管理和使用,不得以数据权限为由拒绝共享或公开。
第六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政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政务信息
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凡不予共享的,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