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加快推动全省政务信息系统互
联互通和信息共享,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行政效能,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
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 号)要求,结合我省
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级政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能过程
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
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
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本细则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
位和社会组织。
本细则所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是江西政务服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
我省各级政务服务网运行的关键基础设施,为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以及政务部门之
间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 本细则用于规范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
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省促进大数据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政
务信息资源共享有关的重大问题,定期听取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情况汇报。
省发展改革委是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
组织实施,指导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及日常管理,推动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建
设、运行和维护。
市、县两级政府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统筹管理,明确政务信息
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协调解决政务信息
资源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各政务部门负责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的具体推进和落实,编制本部门政务
信息资源目录,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共享信息,从
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省级政务部门和市、县(区)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纳入全省政务服务
工作考核体系进行考核。
第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鼓励共享。政务信息资源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涉及国家秘
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或确认的,不得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