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规范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通信建设项
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 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 标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对全国通信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器材采购招标投标活动进
行监督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内通信建 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器材采
购招标投标活动进行 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对从事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 资格、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评标专家资
格进行认证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全国通信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名册。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
行政区内招标人自行招 标资格进行确认,对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评标专家资格进行初审。
第五条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备案制度。
第二章 自行招标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经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查批准并获得自行招标资
格后,方可自行办理通信建 设项目招标事宜。
限额以上通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应当遵守国家计委 关于规定。
第七条 招标人申请办理自行招标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通信公司;
(二)具备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限度相适应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
(三)具备独立编制招标文献和有效组织评标能力;
(四)有负责招标工作机构或 3 人以上专职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关于法规。
第八条 通信公司申请办理自行招标资格,应填写《通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资格申报表》(见附件
一),电信业务覆盖范畴在 两个省以上通信公司向信息产业部申报,经审查符合第七条要 求,由信息产业
部颁发自行招标资格确认文献。
电信业务覆盖范畴不跨省通信公司符合第七条规定向所 在行政区通信管理局申报,经审查合格由
通信管理局颁发自行招标资格确认文献,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九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资格有效期为二年。招标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向信息产业部或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 理局提出复审申请。
第十条 招标人初次申报自行招标资格,其自行招标资格 定为暂时资格,有效期一年。有效期满后,
重新向信息产业部或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申报。
第十一条 招标人未经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 信管理局确认有自行招标资格,不得自
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 委托具备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质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 宜。
第十二条 招标人申报自行招标资格过程中弄虚作假,取 消其自行招标资格。
第三章 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凡从事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机构,应当 获得《通信建设项目招标命理机构资质证
书》,方可从事通信建设 项目招标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