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提高行政效
率,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
者获取的,以电子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
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
数据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
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数据共享主管部门)
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
其他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的采集、更新、共享和目录编制等工作,
指导本行业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数据资源共享工作。
第二章 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和资源目录
第五条 自治区和设区的市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统一政务数据共享
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建设管理。
共享平台是管理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支撑政务部门开展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
换的关键数据基础设施,包括共享平台(内网)和共享平台(外网)两部分。
共享平台(内网)和共享平台(外网)应当按照信息系统保护和网络安全要
求,分别依托电子政务内网和外网建设管理。
第六条 政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向电子政务内网或者电子政
务外网迁移,并接入本级共享平台。需要跨部门共享数据的业务信息系统,应当
通过各级共享平台实施数据共享,原有跨部门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应当逐步整合到
共享平台。
第七条 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信息系统与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数据
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以下简称共享数据),从共享平
台获取并使用共享数据。
第八条 政务部门应当通过共享平台编制、维护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在法律法规修订、行政管理职能变化发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
数据资源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