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
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 号)、《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2〕290 号)等文件关于推进权责一致、放
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事项(含中直驻粤单位的政务服务事项)
的管理、实施与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有关文件对政务
服务事项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服务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
服务事项。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
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包括公共教育、
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医疗保障、养老服务、社会服务、住房保障、
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依申请办理的事项。
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以下简称“基本目录”)指含有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基本编码、设定依据、行使层级等基本要素,在一定范围内通用的政
务服务事项清单。根据设定依据的层级划分为省级基本目录和市级基本目录。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指为了提升政务服务事项
实施标准化程度,省、市、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在基本目录基础上统一规
范政务服务事项的申请材料、业务表单、审批结果等要素后形成的标准化成果。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以下简称“实施清单”)指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在基
本目录或实施规范基础上进行细化完善后,形成的政务服务事项要素清单,并以
办事指南的形式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对外展示。
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事项管理系统”)指由省政务
服务数据管理部门统筹建设的全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支撑各地各部门开展
政务服务事项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数据同源、动态更新、联
动管理。
第四条 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统筹兼顾、分级分类、一体
管理、动态调整、相对稳定的原则,对政务服务事项实行标准化、规范化、便利
化管理。
第五条 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政务服务事项的统筹管理、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