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号公告明确了哪些软件所得税优惠
为促进我国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
为进一步完善激励措施,明确政策导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执行软件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43 号),对财税
〔2012〕27 号文件中的未尽事宜作了进一步明确。
一、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相关问题。
1、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不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
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 号)规定,特定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办
法。《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 号)进一
步明确,这里的“特定纳税人”包括享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
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因此,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不得享
受财税〔2012〕27 号文件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2、软件企业获利年度,包括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年度。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所
得税征收方式从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的企业。核定征收所得税包括核定应税所
得率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方法,无论按照哪种方法,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
业一定会有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尽管软件企业在核定征收年度不能享受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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