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招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是针对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和监督招标投标过程,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原则的实施。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集体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特别是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同时,与这些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和货物交易,如工程总承包、施工、设计、监理等,都必须在指定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进行。
第四条规定,深圳市设立了统一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各类建设工程交易提供服务,并要求这类机构定期向财政主管部门报告交易情况。此外,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需从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
对于招标范围,本规定第六条指出,符合一定条件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包括达到一定估算价的施工、监理、设备、材料和服务采购。未达到规定限额但估算价超过一定标准的,也需实行简易招标。而第七条则明确了应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类型,主要是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的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服务和货物采购。
在特殊情况下,第八条列举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情形,如停建或缓建后恢复的工程、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在建工程的附属小型工程等。对于这些不招标的工程,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制定相应的监管办法。
此外,本规定还强调了招标投标的程序和规则,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等相关法规未具体规定的,需参照本规定执行。市规划、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需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有关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招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通过明确职责、规范流程、设定招标范围和例外情况,旨在提高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公平竞争,防止腐败,确保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