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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税务规划 】出口退税帐务处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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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税务规划 】出口退税帐务处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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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税务规划}出口
退税帐务处理
“免、抵、退”税主要会计科目
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其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会计核算,根据现行
会计制度的规定,主要涉及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和“应收出口退税”会计科目。
一、“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核算内容
出口企业(仅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
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反映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和
实际支付已缴纳的增值税等;贷方发生额,反映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
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增值税。
出口企业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金”、“出
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
额中抵扣的增值税。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
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已交税金”专栏,核算出口企业当月上缴本月的增值税额。
3、“减免税金”专栏,反映出口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
4、“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反映出口企业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
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5、“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核算出口企业月终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上述1-5个专栏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的借方核算。
6、“销项税额”专栏,记录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增值税额。出口
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
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7、“出口退税”专栏,记录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在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
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所免抵的税款以及应收的出
口退税款。出口货物应收的增值税额以及免抵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因计算
错误多提的增值税额以及免抵税额,用红字登记。
8、“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出口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
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对按税法规
定不予免征和抵扣的部分,应在作出口成本增加的同时,作“进项税额转出”。
9、“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核算出口企业月终转出多交的增值税。
上述6-9个专栏,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的贷方核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会计科目核算过程,下面用“丁”字式栏反映。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借方贷方
(1)购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的“进项税额”;
(2)当当期上缴本期的应纳税额;
(3)直直接减免的增值税;
(4)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a、免抵退税企业,当期有应纳税额;
b、免抵退税企业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当期免抵退税额(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
务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当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具体有:
a、非正常损失、非应税项目、免税货物、简易办法货物耗用外购货物或接受应税项
目的进项税额;
b、当期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按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计算,需结转到出口成本的;
(3)出口退税
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
月底结转未交的增值税月底转出多交的增值税
二、“应收出口退税”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
“应收出口退税”科目的借方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
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贷方
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的应退增值税。收到退税额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
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退税额。
“免、抵、退”税会计核算要求
一、记帐时间、记帐依据、记帐汇率的确认
1、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记帐时间
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记帐时间是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的。陆运已取得承运货物
收据或铁路联运单,海运已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已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
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预交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取得以上提单、运单后作为收
入的实现。在实际操作中,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不论用何种方式报关出口,均以取
得货物提单、运单后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的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
间,并按外销发票金额记帐。
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以取得受托方提供的出口发票的日期,作为出口货
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并按外销发票金额记帐。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企业新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销售货物的收入,
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第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
酬转移给购货方;第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
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第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第四,
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关于出口销售收入的确认,企业会计制度或会
计准则均未予以单独明确,但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8]23 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
则—收入>的通知》附件二《<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指南》中的解释,企业出口商品,
通常的成交方式包括离岸价(FOB)、工厂交货价格(DAF)、到岸价(CIF)、成
本加运费价格(C&F)。在不同的成交方式下,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的
时间不同,确认收入的时点也不一致。另外,不同的成交方式,表示售价包含的内
容不同,所确认的收入金额也不相同。按离岸价成交时,商品被搬运到车船或其他
运载工具上,即表示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已经转移,收入可以确认,确认的收入金
额为合同注明的离岸价格。按工厂交货价格成交时,商品在卖方工厂交货时,即表
示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确认的收入金额为合同注明的工厂交货价
格。按到岸价和成本加运费价格成交时,均应在商品被运送到买方指定地点时,确
认收入,但收入的确认金额分别为到岸价和成本加运费价格。另外,税法对企业销
售收入的确认目前还没有新的规定,在税法对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没有新规定之前,
仍执行上述规定。
2、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入帐依据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FOB)为入帐基础。如按其他价格成
交的,在货物离境后所发生的应由出口企业负担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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