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是高校内部薪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激励机制提高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该办法的核心在于将奖励性绩效工资分为五个部分:工作定额奖励、超工作量奖励、责任奖励、特殊奖励和其他奖励。下面将详细阐述其主要内容。
工作定额奖励是基于教职工完成基本工作量的奖励。学校设定了一套核拨标准,包括工作定额基数奖励、专任教师本科教学工作量定额奖励、专任辅导员学生管理工作量定额奖励以及管理服务岗工作定额奖励。计算公式综合考虑了岗位类型、工作量和基数奖励系数。例如,专任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定额奖励以60学时为基准,专任辅导员的学生管理工作量定额以28个学生为基准。学校按教职工实际受聘岗位核拨总量,二级单位再进行二次分配。
超工作量奖励则是对超出基本工作量的额外贡献的奖励,分为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服务岗位两类。前者包括本科教学、研究生教学、辅导员工作和其他超工作量,后者则根据全校专业技术岗位的超工作量奖励的85%作为基数,并依据核拨系数进行分配。例如,教务处和研究生部会根据学院的具体情况核算超工作量奖励,然后由二级单位进行二次分配。
此外,该办法还提到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工原则上不享受工作定额奖励,体现了绩效考核在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对于管理服务岗位,如党政管理岗、专业技术辅助岗和工勤技能岗,有不同的奖励系数,以确保公平性和激励性。
总结来说,这个发放办法旨在通过科学的分配机制,激发教职工的积极性,鼓励他们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同时也注重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以优化教育资源的分配。通过这样的制度设计,高校能够更好地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升整体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