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广东省公共数据平安管理方法
(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公共数据处理活动,保障公共数据安 全,促
进数据资源有序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 主权、平安
和开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平安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数据平安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广东省公共数据 管理方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事务管 理和公
共服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开展公共 数据处理活
动及其平安监管,适用本方法。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
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那么)公共数据平安管理应当坚持平安与开展并重, 遵
循统筹规划、权责统一、综合防范的原那么,保障公共数据依法开放、共 享
和开发利用。
第四条(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 公共
数据平安管理工作,协调解决与公共数据平安管理有关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主管部门职责)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 生健
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当本行业、本领域公共数据平安监管职 责。
网信、保密、国家平安、密码管理、通信管理、公安、审计等主管部 门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