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本省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和安全管理,加快政府数
字化转型,推动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和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
法。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数据,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
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各类
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提供具备原
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利用的数据集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和安全管理的领
导和协调,将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和安全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
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是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公共数据主管
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和利用,并具体承担
本级公共数据的开放工作。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规范和促进本系统公共数据的开
放、利用。
提供公共数据开放服务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公共数据开放主体)
负责做好本单位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和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公共数据等主管部门负责推动利用公共数据促进相关产业发
展。
网信、公安、公共数据、保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安全
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公共数据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
委员会),并制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专家委员会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
会组织、企业、相关部门的专家组成。
第二章 数据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