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
提高数据质量,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
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
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数据治理定义)数据治理是指通过建立组织架构,
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系统化
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
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数据治理总体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治
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数据治理体系。
第五条(数据治理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应当遵循
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覆盖原则: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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