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发挥数据价
值,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
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
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
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
行。
第三条 数据治理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监
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内设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
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的动态过
程。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自上而
下、协调一致的数据治理体系。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覆盖原则。数据治理应当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
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
监管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二)匹配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
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三)持续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持续开展,建立长效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推动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反映银行业金融
机构实际情况,并有效应用于经营管理。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监管数据纳入数据治理,建立工作机制和流
程,确保监管数据报送工作有效组织开展,监管数据质量持续提升。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监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第七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情况实
施监管。
第二章 数据治理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