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制定数据战略,审批或授权审
批与数据治理相关的重大事项,督促高级管理层提升数据治理有效
性,对数据治理承担最终责任。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数
据治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负责建立数据治理体系,确
保数据治理资源配置,制定和实施问责和激励机制,建立数据质量控
制机制,组织评估数据治理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并定期向董事会报
告。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首席数据官。首席数据官是
否纳入高级管理人员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经营状况确定;纳入高级
管理人员管理的,应当符合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要求。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定并授权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负
责实施数据治理体系建设,协调落实数据管理运行机制,组织推动数
据在经营管理流程中发挥作用,负责监管数据相关工作,设置监管数
据相关工作专职岗位。
第十三条 业务部门应当负责本业务领域的数据治理,管理业务条
线数据源,确保准确记录和及时维护,落实数据质量控制机制,执行
监管数据相关工作要求,加强数据应用,实现数据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