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工资制度改革套改结果信息表》核对说明
根据国家和浙江省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我校第四次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作已经基本完成,现将《第四次工资制度改革套改结果信息表》发放到各部门进行核对。
一、套改情况说明
学校第四次工资改革后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本次套改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部分,对应1993工资体系的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部分,现工资单中其他栏目暂时不变。
二、基本信息栏目说明
根据教职工信息核对情况和档案复核情况,确定职务等级信息,用于确定岗位工资标准;计算任职年限、工作时间、套改年限等信息,用于确定薪级工资。
1. 任职年限确定
任职年限确定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下同),计算方法就是2006年减去任职时间的年份再加上1年的年限。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2. 工作时间确定
工作时间确定按以下原则确认:
(1)招工、招干参加工作的,以招工、招干登记表批准的参加工作时间为准。
(2)大中专院校毕业分配参加工作的,以分配报到或参加工作登记表填写的时间为准。
(3)大中专院校毕业后,经公开考试录用参加工作的,以录用审批表中批准的时间为准。
(4)部队转业或退伍的干部、战士参加工作时间以批准入伍的时间为准。
(5)国家、自治区及兵团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扣除年限是指因表现不好或犯错误受党纪、政纪处分年度考核不定等次或定为不合格的年限,以及请长事假等未参加年度考核的年限。
3. 套改年限确定
套改年限确定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下同)。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对应表格中的大专以上学习年限。
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规定学制,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规定学制,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国外学制以国家留学生服务中心认定为准。
三、套改前实发基本工资
套改前实发基本工资就是按1993年工改标准实际发放的职务工资(70%部分)和津贴(30%部分)。
四、套改栏目
1. 套改后岗位
套改后岗位分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管理人员、工勤技能岗位三类。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
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
聘用在厅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县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县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
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2. 薪级工资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详见人事处网站工改专栏)。
3. 套改后基本工资
套改后基本工资就是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
4. 月增资额
月增资额为套改后月基本工资与套改前月基本工资的差额。
五、备注栏目
关于高定工资和奖励工资处理问题,因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按照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