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要点详解
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1.应调取工商档案,法律意见书需依据工商档案描述公司的设立过程。
2.应关注实缴资本的缴纳情况。并不禁止实缴资本为 0,但必须律师能够发表意见解释清楚
实缴资本为 0 如何维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例如:公司账上有钱, 正在办理实缴资本变更) ,
通常情况下很难解释。
3.有效存续可从三个方面说明:①不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②不存在法律法
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的登记状态为“存续” 。
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机构的
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 、“投资管理” 、“资产管理”、“股权投资” 、“创业投
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 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中是否含有 “私
募”相关字样。
1. 企业名称必须含有“基金管理” 、“投资管理” 、“资产管理” 、“股权投资” 、“创业投资”
等相关字样。 “等”包括其他类似字样,例如“资本管理” 。
2. 企业名称中不是必须包含“私募” ,但协会表示,出于鼓励的角度,优先办理名称中带有
“私募”字样的公司。
3. 经营范围中也必须包括“基金管理” 、“投资管理” 、“资产管理” 、“股权投资” 、“创业投
资”等相关字样。
4. “投资咨询”出现在股权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中没有问题,是否适用于证券类
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尚在研究; “企业管理咨询”只适用于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证券
类有这个经营范围是不行的; “财务咨询” 、“财务顾问”、“资产重组及并购策划”是卖方业
务,经营范围中不允许出现。
5. ①经营范围中不允许出现监管问答 7 列举的相冲突业务,如果存在此类业务的,协会建
议不要提交登记, 否则会被列入不予登记名单。 列入不予登记名单的意思是整改后再提交也
不行, 因为凡是有此类业务的只能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来从事业务, 没有整改空间; ②不允许
出现非金融类业务, 否则将在反馈意见中要求变更经营范围, 一概禁止; ③经营范围中不允
许出现卖方业务。
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 22 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