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会困难职工档案(以下简称档案)
建立、管理工作,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状况,使困难职工档案在对
困难职工精准帮扶、解困脱困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组织对困难职工家庭开展帮扶工作中形成的档案的管
理。
第三条 困难职工家庭包括:连续 6 个月以上家庭实际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
入标准),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 倍(含)以内,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
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加入工会组织、按务工地标准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农民工家庭。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不建立档案:拥有2 套(含)以上住宅的;
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各级工会组织在对困难职工家庭开展帮扶工作中形成的具
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
记录。
(一)困难职工原始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困难职工帮扶申请书或经本人签字认可的基
层单位工会帮扶申报材料;
困难职工及有关家属身份证明材料、收入证明材料、公示证明材料;
困难职工原始信息表(应与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电子档案保持一致)。各地也可根据实
际需要增加档案内容。
(二)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档案。有关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用于
帮扶救助的工会经费以及其它资金的政策、规定、制度等;
帮扶资金的分配方案、会计凭证、银行单据等;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实名制汇总表、预决算报表(报告)等。
(三)日常帮扶工作档案。帮扶工作政策、规定、制度;
第七条 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各级工会档案工作接受上
级工会、本级工会及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困难职工,由用人单位工会
负责建立档案。灵活就业人员,由街道(社区)工会负责建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