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建档立卡档案管理
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会困难职工档案(以下简称档案)建
立、管理工作,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状
况,使困难职工档案在对困难职工精准帮扶、解困脱困中发挥基 础
性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组织对困难职工家庭开展帮扶
工作中形成的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困难职工家庭包括:连续
6
个月以上家庭实际人均收
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 职
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 助后
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 保障标
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 准),但由
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 生活困难的职
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
倍(含)以内,
但由于遭受突发事、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 原因导致生活困难
的职工家庭;加入工会组织、按务工地标准且 符合上述条之一的农
民工家庭。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不建立档案: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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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含)以上住宅的;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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