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督管理,确保药品质量
和药学服务质量,切实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国药品管
理法》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措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
第二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指最少含有 10 家以上(含 10
家)直营门店,且经营同类药品、使用统一商号,在同一总部管
理下,实施统一质量管理制度、进行统一采购、统一物流配送、统
一计算机系统管理、含有统一形象、使用统一票据格式,总部采购
和门店销售分离,实施规模化、集团化管理经营模式。
第三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是企业法人。
第四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由总部、配送中心(或委托同一法
人代表药品批发企业配送)和若干个门店组成。总部是连锁企业经营
管理关键,配送中心是连锁企业物流机构,门店是连锁企业销售网络,
负担日常药品零售和药学服务业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发展特许加盟连锁门店(简称加盟门
店)。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将药品配送业务委托给符合本要求第七
条要求批发企业时,可不设置药品配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