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新增固定资产应从现有编号依次续编。
4.每一固定资产编号确定后,实物标牌号应与账面编号一致。
5.编号只有发生固定资产处置,如固定资产调出、报废等情况时才能注销,并且编号
一经注销通常不能补空。
第 3 章 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 9 条 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是用于进行固定资产明细核算的依据。
第 10 条 固定资产卡片由财务部签发,通常一式三份,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使
用部门各一份。
第 11 条 固定资产卡片应按每一独立登记对象登记,一个登记对象设一张卡片。登记
对象的确定方法如下。
1.房屋:以每所房屋(连同附属建筑物及设备)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2.建筑物:以每一独立建筑物(连同附属装置)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3.动力设备:以每一动力机器(连同机座和附属设备)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4.传导设备:以在技术上能够构成一个完整的传导系统的设备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5.工作机器及设备:以每一独立机器(连同基座、附属设备和工具、仪器等)作为一
个独立登记对象。
6.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以每一具有独立用途的各种工作用具、仪器和生产用具(连
同便于操纵控制的各种附具)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7.运输设备:以每一独立的运输工具(如一辆汽车、一艘船、一架飞机等)作为一个
独立登记对象。
8.管理用具:以每件管理用具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第 12 条 在每一张卡片中,应记载该项固定资产的编号、名称、规格、技术特征、技
术资料编号、附属物、使用单位、所在地点、建造年份、开始使用日期、中间停用日期、原
价、使用年限、购建的资金来源、折旧率、大修理基金提存率、大修理次数和日期、转移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