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目的
为明确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与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的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
分摊。
第 3 条 责任单位
1.财务部负责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核算。
2.资产管理部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协助完成折旧核算。
3.财务总监批准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使用年限及净残值率。
第 4 条 在用固定资产折旧范围
1.房屋和建筑物。
2.季节性停用和大修停用的固定资产。
3.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在用机器设备、计算机设备、运输工具、工具器具等。
第 5 条 在建固定资产折旧范围
1.在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
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成本、费用处理。
2.如果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
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同
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