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
定
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与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甲、乙方加盖法人公章、签字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补充条款;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标准、规与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甲、乙方有关承建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通知、
指令、工程会议纪要、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
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时间先后顺序,之后的优于之前的);
1.2 当合同文件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合同双方协商
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有关争议的约定处理。
1.3 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方向甲方提交的任何待核实、审核、批准、回复、确认的申请、通知、
报告、要求、资料等,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时,才视为上述主体认可。否则,不能
视上述主体认可。(1)在协议书、补充条款、专用条款或通用条款中有关于逾期不核实、不
审核、不批准、不回复、不提出异议、不提出意见或不确认视为认可之特别约定;(2)乙方
向上述主体提交的任何待核实、审核、批准、回复、确认的申请、通知、报告、要求、资料
等必须完全符合合同约定和甲方的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完全符合提交的期限、提交的程序、
提交的容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