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是针对内蒙古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法规,旨在保障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条例中涉及的关键知识点包括:
1. **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条例规定建立代表性项目名录,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选公正、专业。
2. **管理机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这明确了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
3. **财政支持**: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将非遗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规划,并提供必要的财政预算,确保保护工作的资金保障。
4. **保护单位的职责**: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需要制定保护与传承计划,为传承人提供条件,而非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5. **名录备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需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代表性项目名录,保证信息的流通与统一管理。
6. **入选名录的条件**:被列为代表性项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需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且在一定群体或地域内世代传承,以活态形式存在,同时应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7. **重点扶持对象**:政府对年代久远、人口较少民族、贫困地区以及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给予重点扶持,体现公平和关注弱势群体的原则。
8. **保护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既要保护好文化遗产,也要注重其合理利用和持续传承。
9. **保护单位的权利**:保护单位有权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参加非公益性活动并获取相应报酬,同时有推荐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
10. **保护单位的条件**:成为保护单位需具备项目传承人、完整资料、活动场所和条件,得到传承人认可,有实施保护的能力,且在当地有法人资格。
11. **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推荐代表性传承人必须征得本人的书面同意,口头同意无效,强调了尊重个人意愿的重要性。
12. **申报与保护单位同步**: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时,应同时申报保护单位,二者认定同步进行,确保保护工作的连贯性。
13. **评审机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为单数,符合多数决策原则,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性。
14. **境外组织调查**:境外组织在自治区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需遵守相关规定,表明了对文化遗产资源的管理和控制。
通过这些知识点,我们可以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采取了全面、系统的措施,确保这些珍贵的文化财富得到妥善保存和发扬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