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是一部旨在保护和传承该地区丰富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法规。该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旨在确保这些珍贵的文化财富得以有效保护和持续发展。
1. **保护责任主体**: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并将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体现了地方政府在保护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2. **项目名录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需将代表性项目名录报至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确保名录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3. **评审制度**:建立代表性项目名录时,实行专家评审制度,保证了评选过程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4. **保护工作的执行机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包括项目保护、传承人培养和公众宣传等。
5. **保护单位的义务**:保护单位需制定并实施保护与传承计划,为传承人提供必要的条件,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
6. **入选名录的项目条件**:被列为代表性项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世代传承且以活态形式存在,体现传统文化的典型性和代表性,甚至可能包含鲜明的原生态特点。
7. **代表性传承人的职责**:传承人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参与公益宣传活动,配合政府的文化遗产调查。
8. **保护单位的权利**:保护单位有权合理利用项目资源,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推荐代表性传承人,并在非公益活动中获取相应报酬。
9. **成为保护单位的条件**:必须具备实施项目保护的能力和意愿,得到传承人或传承群体的认可,且在项目分布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及传承、展示的场所和条件。
10. **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传承人有权申请支持,提出保护建议,因传承和传播工作获得报酬,以及合理利用项目资源。
11. **评审机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建立的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为单数,确保决策公正。
12. **信息管理**:自治区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需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与相关数据库,推进调查信息共享,以利于管理和研究。
13. **推荐传承人须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推荐代表性传承人时,必须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
通过这些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致力于构建一个全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旨在确保这些无形的文化遗产能够得到妥善保护,同时促进其在现代社会中的传承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