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每七天工作时间为:星期一——星期六。
(二)、每日工作时间为:早晨 8:00——12:00;下午 2:00——6:00;本企业全部些人员均按要求签到。
(三)、职员应自觉遵守上下班时间,到上班时间本人还未到岗,即为迟到;凡未到下班时间,提前离岗,即为
早退,早退当日按旷工处理。实际到岗和离岗时间均以考勤统计时间为准。
(四)、因公外出不能按时签到者在取得直接主管领导同意情况下,由直接主管领导签字,交办公室立案,不然
视为旷工;假如直接主管领导出具虚假证实则将负担连带责任,企业将视情节轻重给和处罚。
(五)、职员请假须提前一天申请,经理同意后报人事部立案。事假、病假属无薪假,即职员请假期间,不计工
资;
(七)、迟到早退处罚要求
1、迟到或早退 3 次,15 分钟以内罚款 30 元,15 分钟—30 分钟以内罚款 50 元,30—60 分钟罚款 100 元,半小
时以上按旷工半天论处。
2、发觉一次不签到罚款 50 元。
3、凡每个月迟到或早退超出二次者,依情节轻重给提醒、警告、张榜等处分,屡教不改者除名。
三、旷工处罚要求
1、没有按要求程序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同意离岗 1 小时以上者及多种假期逾期而无续假者依旷工论处;
2、迟到或早退 1 小时以上且无正当理由办理补假手续者视为旷工。
3、委托或替换她人签到者,一经查明,双方均以旷工处分,同时罚款 300 元。
4、不服从企业岗位调配而拒绝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5、职员无故旷工一次扣人民币 100 元,两次扣人民币 300 元,连续矿工两日,或十二个月旷工累计三日者,企
业将给予开除。
6、凡请假须填写“请假申请单”并报办公室,特殊原因电话通知办公室,不然视为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