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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嵌入式软件增值税退税怎样计算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 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也与单独销售
软件产品一样,就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部分享受即征即退
优惠政策。所谓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
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
分的软件产品。因此,在计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时应分三步
进行。第一步:确认嵌入式软件产品的销售额。按照《通知》第
四条规定,在判断和计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时必须剔除计算
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的销售额,纳税人应依次选择按以下方法计算
机硬件和机器设备销售额的方法:1.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
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
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3.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
格计算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不过,如果纳税人选择按照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的销售额,除分别
核算软件产品与非软件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进项税额
外,还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
分的成本,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即正即退优惠
政策。第二步:确认嵌入式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通知》第六
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
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
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通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