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推动与规范本行国内买方信贷业务发展,丰富本行公司及零售业 务产
品,根据《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集中授信管理办法》与本行有关规定, 制订本
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内买方信贷业务,就是指本行通过与客户(即买方)、
核心企业(即供货商)签订业务合作协议,以分期还款等形式发放得人民币贷款,
用于满足客户(法人或自然人)向核心企业或其指定经销商(或代理商)釆购生产
设备、运输工具及其她经营所需得固定资产,同时,由核心企业向本行承担无条 件
回购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等。
客户为自然人得国内买方信贷业务,纳入本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品种管 理,
由零售事业部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业务”、“网络模式”、“跨区 网络
业务”、“间接授信额度”等相关定义参照《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集中 授信管
理办法》•
第四条开展国内买方信贷业务可采用网络模式,也可采用非网络模式,即在 本行
未与核心企业合作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业务得情况下,针对业务管辖范 围内得
客户(单一买方)开展国内买方信贷业务。网络模式项下国内买方信贷业务 应满足
《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集中授信管理办法》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经营机构应严格遵循贸易真实、严格管理、审慎开展得原则办理国 内买
方信贷业务.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分行各相关管理部门及各经营机构,属于操作规程。
第二章业务对象基本要求
第七条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项下核心企业,经认定为“优质基础客户〃或“战 略
基础客户”,以及列入总行“中型实体企业主办行客户”与“中型实体企业主 办行
培育新客户” 口名单得企业,可直接准入.未达到上述要求得核心企业应满 足以下
条件:
(一)核心企业可为产品成熟、技术领先、经营稳定或快速发展得制造类企 业,
或管理规范、渠道通畅、销售稳定得商贸类企业,或品牌突出、连锁经营得 服务类企
业,同时应为所属行业或所在区域具备领先优势得企业,近三年连续正 常经营。
(二)核心企业在本行信用等级评定为 A6 级(含)以上,上一年度销售收入 不
低于 5 亿元人民币;其中,与本行合作开办跨区网络业务得核心企业,企业在本 行
得信用评级为 A6 级(含)以上,上一年度销售额不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
对于核心企业为小型机械设备(如塑料机械、数控机床等)制造企业,且为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