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动和规本行国买方信贷业务发展 ,丰富本行公司及零售业务产
品,根据《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集中授信管理办法》和本行有关规定,制订本
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买方信贷业务,是指本行通过与客户<即买方>、核心企
业<即供货商>签订业务合作协议,以分期还款等形式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用于满
足客户〔法人或自然人向核心企业或其指定经销商〔或代理商采购生产设备、运
输工具及其他经营所需的固定资产 ,同时,由核心企业向本行承担无条件回购责
任或连带保证责任等。
客户为自然人的国买方信贷业务 ,纳入本行 "个人经营贷款 "业务品种管理 ,
由零售事业部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业务"、"网络模式"、"跨区网络业
务"、"间接授信额度"等相关定义参照《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集中授信管理
办法》。
第四条 开展国买方信贷业务可采用网络模式,也可采用非网络模式,即在本
行未与核心企业合作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业务的情况下,针对业务管辖围的
客户〔单一买方开展国买方信贷业务。网络模式项下国买方信贷业务应满足《银
行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集中授信管理办法》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 经营机构应严格遵循贸易真实、严格管理、审慎开展的原则办理国
买方信贷业务。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分行各相关管理部门及各经营机构,属于操作规程。
第二章 业务对象基本要求
第七条 国买方信贷业务项下核心企业,经认定为"优质基础客户"或"战略基
础客户",以及列入总行"中型实体企业主办行客户"和"中型实体企业主办行培育
新客户"白的企业,可直接准入。未达到上述要求的核心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核心企业可为产品成熟、技术领先、经营稳定或快速发展的制造类企业,
或管理规、渠道通畅、销售稳定的商贸类企业,或品牌突出、连锁经营的服务类
企业,同时应为所属行业或所在区域具备领先优势的企业,近三年连续正常经营。
<二>核心企业在本行信用等级评定为 A6 级<含>以上,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
低于 5 亿元人民币;其中,与本行合作开办跨区网络业务的核心企业,企业在本行
的信用评级为 A6 级<含>以上,上一年度销售额不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
对于核心企业为小型机械设备〔如塑料机械、数控机床等制造企业,且为全
国或区域行业龙头企业的,可适当降低销售收入要求,但不得低于 2 亿元。